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机构)开展交流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等项目。
第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按照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是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拓展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发布交流学习通知,并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开展行前教育等。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选派计划,统筹选派工作,负责学生在外交流期间的学籍管理和返校注册,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课程选修、成绩认定、学分转换等工作,确保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如期完成。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二级学院做好日常管理、定期联络、资助申请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推广,负责申请学生的初选推荐、资格认定、选课指导、派出期间的日常管理,做好学生回校后课程认定、学分转换、综合测评、资助申请等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设置分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院领导,并配备1名专(兼)职外事人员,做好学院在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部(统战部)负责拓展学生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交流学习渠道,协助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派出
第十一条 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三)学业成绩优良,且满足接收高校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四)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或各项实践任务;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基本经济能力;
(六)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
(一)学校发布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通知,二级学院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学院汇总、审核学生报名信息,并将学生名单提交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报名情况,结合交流项目具体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确定最终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对外交流合作中心、组织部(统战部)将推荐学生材料报送到国(境)外高校(机构),并协助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五)派出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需签署《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纪律承诺书》等,并接受行前教育。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学分。二级学院应按我校的培养计划,指导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的选课计划。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更好地实现派出目的,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应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接收高校的规章制度,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应与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如因故确需中途中止学习,须获得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十五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结清学校各种费用、保留学籍等,应自行购买覆盖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二级学院根据国(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课程描述,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符合要求的课程成绩报教务处进行学分认定,并组织回校教育。
第五章 费用与资助
第十七条 参加自费项目的学生,需按学校和国(境)外高校(机构)的协议,向国(境)外接收单位支付相应的学费。其他个人费用(签证、机票、食宿等)原则上由学生自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以资助符合条件的自费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部(统战部)、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中心等部门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主办方影响力、学生选拔的竞争性、学校战略合作需求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等因素,综合评议决定是否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如下(以人民币计算):
(一)长期项目:学生可凭合规的往返旅费票据申领资助,额度按票据实际金额计算,但最终总额不超过相应地区的资助上限。赴欧洲(不含俄罗斯)、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地区,资助上限为5000元/人;赴俄罗斯,资助上限为3000元/人;赴亚洲(含港澳台),资助上限为2000元/人;
(二)短期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确定资助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人;
(三)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项目取消或无法成行,学生可凭项目确认材料、公示名单及相关缴费票据,申请报销已产生的签证费及机票退改签费用,费用从当年资助总预算中列支,报销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对应项目及地区资助上限的50%。具体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资助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每年资助名额根据学校年度批复预算及学生申报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返校后,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申领资助:
(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国(境)外高校(机构)邀请信或录取函;
2.护照(通行证)个人信息页、签证(签注)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3.往返旅费票据;
4.国(境)外学习证明或成绩单;
5.交流学习报告及成果材料等。
(二)二级学院对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部(统战部)、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财务处根据名单发放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