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办学资源渠道,进一步规范并鼓励校内外各方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助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捐赠行为应遵循公益原则,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捐赠资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四条 捐赠资金分为非限定性和限定性两种类型。其中,捐赠方未设置用途限制和时间限制的为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其余为限定性捐赠资金。
第五条 所有资金捐赠须严格规范相关手续:
1.基金会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性质、用途、管理及使用等有关事项;
2.接收捐赠后,基金会应向捐赠方出具捐赠票据;
3.捐赠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循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引进捐赠奖励专项资金”,对通过基金会引进捐赠资金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校外校友及社会人士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不含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及部门成员)。严禁使用接受的捐赠资金直接或变相支付奖励经费,确保捐赠资金全额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用途。
第七条 捐赠资金按自然年度计,以年度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由基金会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捐赠类型、到账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单个协议分期到账的,按年度实际到账总金额计算。
第八条 奖励标准按引进主体及捐赠类型区分。
1.校内单位和个人直接引进捐赠资金的奖励标准:
(1)非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10%计算奖励;
(2)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5%计算奖励。
2.校外校友及社会人士直接引进捐赠资金的奖励标准:
(1)非限定性捐赠: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计算奖励;
(2)限定性捐赠:按实际到账金额的3%计算奖励。
同一笔捐赠资金涉及两个及以上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在奖励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各方实际贡献分配奖励额度。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提出申请:捐赠资金到账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奖励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审核与公示:
1.每年12月,基金会秘书处会同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奖励金额进行联合审核,初步拟定奖励方案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2.奖励方案(含引进方信息、捐赠到账金额、拟奖励金额等)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奖励方案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纳入学校次年预算。
第十二条 发放:
1.奖励校内单位的资金,划转至相关单位账户,由单位按规定支配使用;
2.奖励校内个人的资金,转入创收绩效工资经费项目,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发放;
3.奖励校外个人的资金,直接转入受奖人银行账户;
4.受奖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荣誉表彰
第十三条 设立引进捐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引进捐赠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引进捐赠单位和个人的贡献程度,依据相关评选标准和程序组织评选,对获评对象进行正式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及办理奖励申请时,须对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
第十六条 引进捐赠资金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对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领奖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奖金,并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