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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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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1月20日 16:5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访人员受学校或上级机关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出访期限(90天及以内)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活动。

因公临时出国分为学术出访和一般性工作出访。学术出访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工作出访主要指参加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工作交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管理。学校外聘人员因学校事务临时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应事先取得其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由其校内聘用单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审批。

第五条 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报批、行前教育等工作,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组织部负责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出国备案;人力资源处负责其他人员的出国备案;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与经费核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教育管理与信息复核;纪委负责纪律检查与监察;各二级单位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报送年度出国计划,承担教职工出国全过程管理,包括资料汇总、初审、报批及归国申报等事宜。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纳入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外合作中心提交因公临时出国申请。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对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审核通过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不符合报批时限要求的,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党委会审批并由组织部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会审批,由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处备案。涉密人员出访前后均须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出国人员还需提交以下材料: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详细的出访行程安排、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出访任务通知书)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等。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对等,邀请信应从境外本土发出,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伪造邀请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申请者在校所承担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访申请的;

3.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4.无公务活动安排的申请人的家属;

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四章 出访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无计划团组申请,确需临时出国的须在年度计划内调整。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由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制订,经党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外办审批;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会审批;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由各二级单位制订,于每年11月前交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纳入学校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出访,每天应详实记录出访日志。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出访方案的,应事先报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批准,严禁事后补报。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团组规定,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外停留天数一律以我国出入境边防口岸加盖的出入境章为准,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天数。

(一)每个出访团组人员不超过6人,同一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领导班子的成员同期出访原则上不超过2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二)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地区)不超过11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9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6天。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如演出、研修、培训、举办展览、参加比赛等,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四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要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前公示出访信息,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出访天数、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回国后15天内公示执行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核审批及经费核销。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委组织的双跨团组及省内双跨团组,随团人数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章 护照办理及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请出国任务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由对外交流合作中心通过因公出国审批渠道办理出国手续,持公务普通护照出国。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在入境之日起5日内(以我边检加盖的入境印戳时间计算)将所持公务普通护照交还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按规定报省委外办保管。领取公务普通护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及时将护照交回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报省委外办保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妥善保管公务普通护照,若因个人保管不慎导致证件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对外交流合作中心,由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履行因公临时出国报批手续,持公务普通护照出访。遇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普通护照出访的,需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单位出具具体意见,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10日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出访日志。不执行护照管理规定、不提交出访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学校暂停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申请并不予核销本次出国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须在申报年度出访计划时同步提交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30日内凭有效票据(按出境当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进行费用换算)及出国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等,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出国费用,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经审批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应牢固树立国家和科研安全意识,不得开展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交流合作项目。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任务需要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签署《因公出国团组保证书》并监督成员遵守外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自觉维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和尊严,维护学校声誉和个人人格。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涉密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出访任务时所持证照不符合规定者,相关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流合作中心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个人或单位违规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申请,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如国家政策调整,自动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赴台港澳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组织部(统战部、党校)责审核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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