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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1月20日 16:50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举办的(含主办、承办、合办等,下同)各类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省委外办及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学校或各二级单位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各种国际比赛、涉外文艺演出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尤其支持各单位举办能够有效支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对外交流合作中心是国际学术会议的涉外指导单位。宣传部、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会议内容的意识形态、学术性、科学性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申请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须列入学校年度重要会议、活动计划,并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未申报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年度计划,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向与会代表发出邀请。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或召开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上报国际会议,严控会议数量、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精简参会人员。

第七条 申请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在相关的学术领域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能够征集到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能够邀请国际及国内的著名学者出席会议。

第八条 会议举办单位为国际学术会议的责任主体,负责会议的总体协调和外籍人员的前期手续准备、行程安排、来华接待、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后期联系等工作。

第九条 对外交流合作中心依据会议举办单位提供的会议人员名单协助办理外国人员来华手续。

第十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科学、规范、合理地申报和编制国际学术会议经费预算,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第十一条 国际学术会议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以及其他财政部批准的支出。国际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按照财务规定及时报销支出。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会议不得擅自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以及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出席会议,会议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一般不涉及领土主权、意识形态、民族和宗教等敏感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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